近日就《民防綱要法》法案,社會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關注點是討論該法案的第二十五條「突發公共事件下妨害公共安全、秩序與安寧罪」,會否造成「以言作罪」的可能?
澳門中華總商會副理事長黃國勝認為《民防綱要法》法案是因應社會發展和現實需要而制定的,具有必要和逼切性。對於第二十五條條文,日前保安當局已及時作出闡釋,並對相關條文進行了新的表述,其目的是希望讓公衆更好地了解政府的立法目的,以及防治災難期間謠言行為的負責任態度;中總對此表示支持。
黃國勝表示,在大災大難期間,倘有人故意造謠傳謠,不但會令公眾產生恐慌情緒,亦會令到保安當局在防災救援工作上節外生枝、添煩添亂,影響救援工作。故此,對於法案第二十五條有效預防和制止大災大難期間謠言對公衆的危害十分重要。而且,保安當局已就有關條文向立法會提交最新文本,新文本內容進一步嚴謹相關定義,字眼上更明確、清晰,清楚講明在大災大難期間只有兩類造謠人會受到處罰,一是明知故犯的存心造謠生事者;二是明知謠言卻仍然故意散佈者,放任謠言而引起公眾恐慌。所以,新文本的闡述非常清楚,不存在灰色地帶,相信在一定程度上已釋除公眾疑慮。
黃國勝指出,近兩年我們先後經歷了「天鴿」、「山竹」強烈颱風襲澳,吸取這兩次經驗,社會大眾明白到民防工作是刻不容緩,長期固然要做好防洪整治的工程,但是,在短期內不能只是增購防災救災的硬件裝備和安排社區居民進行演練,更應在法律方面著手,讓法律能與時俱進,方能起到更好的作用和效果。